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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江宁区谷里中心幼儿园章程

发布时间:2018/12/6 10:45:17 作者:学校管理员 浏览量:2244次

南京市江宁区谷里中心幼儿园章程

(本章程经2018年9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谷里中心幼儿园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推进依法治园,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,积极实施素质教育,全面提高保教质量,培养幼儿的创新精神,促使幼儿园健康、稳定的可持续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 幼儿园园名为“南京市江宁区谷里中心幼儿园”,园址为:江宁区谷里街道振容路28号。

第三条  幼儿园直属江宁区谷里街道办事处。

第四条  幼儿园为全日制日托幼儿园,学制三年,招收3—6周岁幼儿。

第五条  办园理念:为每个孩子积蓄成才的力量;园风:团结、求实、奉献、创新;教风:探求、严谨、善诱、挚爱;学风:自信、诚实、健康、文明。

第六条  幼儿园建园纪念日为:6月1 日

第七条  办园目标:专注内涵发展,坚持精细化管理,着力打造融入本土文化的儿童游戏世界,培养阳光友爱、智慧灵动的快乐幼儿。努力实现办园条件现代化、园务管理科学化、保教水平优质化,把我园办成幼儿喜爱、家长信任、社会认可的乡村幼儿园。

第二章  行政管理

第八条  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。园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,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,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。

第九条  园内各中层领导,根据《关于全区教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选拔任用的管理规定》选拔任用。

第十条  园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、教育理论的学习,加强自身修养,提高管理水平,依法对幼儿园实施管理,园长的权利:

(一)决策权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对于幼儿园教育和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。

(二)人事权。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,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或聘用中层干部和教职工,并安排其园内工作。

(三)奖惩权。对在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、教职工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奖励,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、教职工依据有关政策和制度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。

(四)财经权。有权决定使用、管理幼儿园的经费。

第十一条  园长的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。

(二)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,年度、学期工作计划,认真组织实施,定期检查、总结。

(三)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。

(四)负责聘任、调配工作人员。指导、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。

(五)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,组织文化、业务学习,并为他们的政治、文化、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,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、工作条件,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。

(六)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。

(七)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,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。

第十二条  幼儿园设园长室、副园长室、总务与安全保卫处、保教处、办公室、工会等职能部门,其各自职责为:

(一)园长室职责见第十一条。

(二)副园长室负责协助园长室,组织管理幼儿园的相关工作

(三)总务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全园的园舍、设备的维护、物品购置、安全卫生保健、法制教育、食堂管理等工作。

(四)办公室负责全园的人事,师培,师德建设、档案管理等工作。

(五)保教处负责教育教学、家长工作,科学研究等工作。

(六)工会负责工会工作。

第十三条  幼儿园成立园务委员会,并根据幼儿园工作实际制订幼儿园园务委员会章程。

园务委员会委员由园长、副园长、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、卫生保健、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,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。

主要职能: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,对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改、废除,全园工作计划,工作总结,人员奖惩,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,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。

第十四条  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、民主管理幼儿园、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。全体教职工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、法规行使职权,其中重要职能包括:

(一)听取园长工作汇报,讨论审议幼儿园办园思想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,提出建议。

(二)评议监督园领导干部,建议园长对教职工予以奖励或处分,根据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,参与推荐园行政领导人选。

(三)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,考核方案,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、章程。

第十五条  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和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,接受物价、审计、监察部门的检察、监督,接受家长社会的舆论监督,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。

第三章  教育教学管理

第十六条  幼儿园根据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、《3-6岁儿童发展指南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。

十七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是全面的、启蒙性的,可以相对划分为健康、语言、社会、科学、艺术等五个领域,也可做其他不同的划分。各领域的内容相互渗透,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、态度、能力、知识、技能等方面的发展。

十八  将本土非物质文化融入幼儿教育活动,打造融入地方文化的儿童游戏世界。

第十九条  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,保教并重,关注个别差异,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。

第二十条  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,做到动静交替,室内外交替。建立必要合理常规,坚持一贯性、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,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。

第二十一条  采取集体活动、小组活动、社区活动、亲子活动、特色活动等多种形式有目的、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积极主动地参与教育活动,注重培养幼儿的动手能力、探索发现能力和创新能力,促进每位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。

第二十二条  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,尊重幼儿的意愿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,游戏材料具有多功能和可靠性。游戏中,保持幼儿愉快情绪,促使幼儿的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。

第二十三条  幼儿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主,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,并贯穿于幼儿的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。

第二十四条  与小学密切联系,互相配合,做好幼小衔接,杜绝小学化倾向。

第二十五条  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,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。

第四章  教职工管理

第二十六条  按照国家或上级相关规定设园长、教师、保育员、卫生保健人员、炊事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。

第二十七条  幼儿园制订教职工聘任、晋职、奖励、惩处、解聘等相关制度。制订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及行为规范,全园教职工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遵守岗位行为规范。

第二十八条  幼儿园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第二十九条  自觉遵守师德行为规范、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,爱岗敬业、教书育人,热爱幼儿、诲人不倦,以身作则、为人师表,积极参加园内外各项活动。

第三十条   全体教职工要尊重、爱护幼儿,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。

第三十一条  全体教职员工仪表端庄,坚持说普通话。

第三十二条  全体教职工自觉维护幼儿园形象,共同营造积极向上、团结互助的园所工作环境。

第三十三条  全体教职工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、教科研,努力提升业务水平。

第三十四条  对违反《教师法》、《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岗位合同规定,依据《教师法》第八章,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如当事人不服,可以按有关规定提

出申诉。

第三十五条  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。有犯罪、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。

第五章  幼儿管理

第三十六条  凡按有关规定进入本园的幼儿,均可取得学籍,幼儿园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。

第三十七条  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保育教育的权利,必须受到安全保护和平等对待。

第三十八条  承认和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,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,在幼儿面前慎用横向的比较。

第三十九条  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,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幼儿进行费用减免。

第四十条  幼儿园实行家长接送制度。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人接送。

第六章  安全及卫生保健管理

第四十一条  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。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《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》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、规章和制度。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。正餐间隔时间为3.5-4小时,中午进餐后要组织散步,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,每天不得少于两小时,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。

第四十二条  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,每年“六一”体检一次,每学期为幼儿测一次身高、视力、体重,并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、评价,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。

四十三  建立卫生消毒、晨检、午检和病儿隔离制度。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控工作,保健人员定期下班指导卫生消毒等工作。

第四十四条  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,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,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。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,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,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,幼儿园应妥善管理药品,保证幼儿用药安全。

第四十五条  严禁在幼儿园内吸烟、饮酒。

第四十六条  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,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。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,保证幼儿合理膳食。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,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。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。

四十七  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、各岗位安全职责及应急预案。加强全园教职员工及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。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,增强幼儿自我保护能力。在紧急情况下,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,幼儿园投保校方责任险。防止各种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。

四十八  严格执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要求,建立健全各类卫生保健制度。

第七章  总务后勤管理

第四十九条  总务与安全保卫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保教、科研服务,为家长、教工、幼儿服务的观念,制定工作计划。坚持后勤先行的原则,认真对待各项工作,定期进行工作总结。

第五十条  坚持勤俭办园、精打细算的原则。

五十一  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,保证园舍及保教设备安全有效。

第五十二条  规范园舍、设备、财产的管理,严防人为流失和浪费。定期进行园舍设备的检查维修,发现重大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,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。

第八章  经费管理

第五十三条  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,实行收费公示制度,收费项目向家长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五十四条  在园长的指导下,做好经费使用、执行,统筹计划、合理开支、保证重点、急事急办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五十五条   幼儿园经费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合理开支,坚持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第五十六条   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,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,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。坚持师幼伙食分开。

第五十七条   幼儿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;经费预算和结算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,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,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。

五十八  财会人员应严守财经法律法规,并接受财政、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。

第九章  附则

五十九  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,报区教育局批准实施。

六十  幼儿园依据本章程,建立健全各相关规章制度。幼儿园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
六十一  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,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。

六十二  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。

第六十三条  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江宁区谷里中心幼儿园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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